10.3969/j.issn.1008-4339.2007.02.006
生态伦理观与法律本位
生态伦理观主张将人类道德关怀和调节的范围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人与动植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受其影响,有学者提出法律本位应当向生态本位转变的观点.在分析法律生态本位观念可能造成的一些不良影响及其具体实施的不可行性和不现实性后,提出应当继续倡扬法律的社会权利本位观念,并吸纳生态伦理观的合理成分,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
生态伦理观、法律本位、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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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3;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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