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421.2004.04.019
铁路客运合同限额赔偿的法律适用
通过铁路法院对一起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分析,对比<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关于客运合同限额赔偿的使用规定,提出<铁路法>的缺漏,以及<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中有关内容的不合时宜,特别针对受害旅客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在相关规定中应有所体现,便于司法实践运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法、限额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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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6(经济法、财政法)
2004-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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