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99/j.cnki.szptxb.2016.02.010
管辖异议权再审程序之否定
管辖权异议作为管辖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其价值和目的都应当反映管辖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评价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制度目的和价值前提下做出。管辖异议权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救济权利,其救济的管辖错误并不具备适用再审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引入管辖权异议制度不适用于再审程序的观点,并以判例为观点的佐证,通过对管辖权制度的理解,丰富了这一观点的说理。
管辖权异议、再审程序、审判公正假定、否定
D920.0(中国法律)
2016-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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