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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0318.2009.06.003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的法律思考

引用
由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承担了十分重要的社会功能,因此法律上应予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的实质是保险,而非担保;再担保机构应由政府财政出资,并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形态;应尽快构建包括省级和国家级双层结构的再担保体系;再担保公司的业务既包括日常担保业务再担保也包括担保机构破产再担保:担保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的责任划分应以担保公司为主;再担保应为强制性再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法律思考

8

DF412(经济法、财政法)

2010-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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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672-0318

44-1572/Z

8

20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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