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318.2005.03.013
论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基本要素--听证主持人制度对强化听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我国听证主持人的含义及其称谓各地有区别,必须规范听证主持人的称谓,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听证主持人缺乏独立性,应通过职能分离和选任听证主持人等方面体现其独立性;再次,听证主持人权利规定的不尽周详,应从听证活动中的决定权、召开商讨会权、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权、建议权等方面对听证主持人的权限进行强化;最后,在回避制度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禁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但对"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列举规定.应当扩大听证回避的理由,以列举的方式,对听证主持人回避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
听证、正式听证、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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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5(中国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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