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72/j.issn.1673-2286.2011.06.006
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邻接权
文章基于数字时代的邻接权制度,讨论了数字图书馆邻接权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依据,分析了<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著作权限制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款,认为现有法规条款还不能够满足数字图书馆发展的需要,还有必要确立数字图书馆应享有的相应信息网络传播邻接权,并论证了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邻接权的权限范围.
数字图书馆、网络传播、邻接权
D92;G25
2007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7-0260
2011-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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