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006.2018.06.0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制度完善
为了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中顺利运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刑事司法体制,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运行状况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定、适用范围、律师参与和权利救济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提出应当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在认定上要达到实质的认罪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同时展开,体现为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展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案件,同时适用于侦查阶段;明确值班律师的地位,保证律师的有效参与;认罪认罚后应当有"反悔"的机会,即赋予其认罪认罚撤回权,以保证认罪认罚是被追诉人内心真意的表达等完善措施.
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参与度、撤回权
33
D915(法学各部门)
2018-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