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2006.2013.06.002

评抵押权实现的立法变化

引用
在分析实现抵押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主债权与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已届满而债权人尚未受清偿,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抵押权法律特性的这一新角度出发,分析得出了抵押权实现的立法变化分别具体表现为:代位性上以无过错责任等代替过错责任;优先性上采用了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相结合的模式代替绝对优待主义模式;顺序性上变为抵押权以登记时间为确定顺位权的唯一方式,并且将之视为一项私权、权利人内部可以自由处分,从属性上变更为抵押权与主债权共存同灭等.

抵押权实现、构成要件、立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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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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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学报

1673-2006

34-1289/Z

28

201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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