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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006.2011.10.007

对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之规定的探讨

引用
对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之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指出该规定与《宪法》《刑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存在抵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现阶段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不符合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原理,也不利于曾因各种原因而失足犯罪的人“回归社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的;(二)服刑期满后尚没有过一定考验期限的……”.

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上位法、社会公平正义、唯物辩证法

26

D922.11(中国法律)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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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学报

1673-2006

34-1289/Z

26

2011,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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