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经营者在网络空间诉源治理中的主体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内外的网络纠纷呈现出"爆炸"态势,给诉源治理提出了一定挑战.当前,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作为诉源治理主体,已从实体空间分别建立了相对成熟的行政监管模式和司法治理模式,在网络空间颇有成效,但因平台经营者缺位,整体效果尚有待提高.平台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定、执行平台规则以及裁决平台纠纷的治理权力,绝非传统市场管理者可比拟.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平台经营者既然享有上述治理权力,也应相应承担预防纠纷、解决纠纷以及协助解纷的主体责任.平台经营者与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合作开展诉源治理,可以有效缓解网络纠纷的"爆炸现象".
网络纠纷、诉源治理、网络空间治理、平台治理、平台责任
D915.2;F203.9;F832.39
202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