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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竞争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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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竞争规则的构建,应置于"法益—权益—利益"的分析框架之下.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经历第三次修订,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本次修订增加了若干数据及数字经济条款,这些条款中的诸多内容系已有司法实践规则的提炼与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包括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重结构.对于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应首先认定经营者的数据权益,进而判断其他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是否影响其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同时兼顾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考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为数据专条,规定了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是亮点之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立法—司法"之间的二元互动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完善规则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商业数据、数据权益、竞争利益

D922.294;G254.12;F273.7

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洪适权共同主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202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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