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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论纲

引用
数据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媒介,是知识或创新的原料.在"大数据+机器学习"为主导的智能时代,传统以人类智能为主的知识生产方式被改变,进一步分为数据生产和知识生产两个阶段,其中数据具有生产资料性质.因此,推进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利用,促进知识生产从而提升社会生产力是数据权益保护的最终目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激励创新,但作为事实的数字化表示,数据很难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获得专有权保护,应当尊重数据持有者的权益,通过构建可信数据流通框架,实现数据社会化配置和利用;而知识生产最终产出的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知识产品,可以在知识产权体系下寻求赋权模式的保护,位于知识生产上游的数据生产者甚或来源者则只能直接或间接地分享数据创新或创新成果带来的利益.

数据驱动创新、知识生产、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权益

F2;D923.4;F752.62

202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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