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的学理审视与实践反思

引用
打赏系处分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行为,据此,用户与主播、直播平台之间形成三方服务合同的关系构造.针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评价,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一般规则,不宜引入欺诈缔约的例外模式.在直播打赏纠纷中,若原告以行为能力欠缺为由主张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其须举证证明实施充值打赏行为的实际主体系未成年人,且该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打赏行为无效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未成年用户有权请求平台及主播将打赏财产予以返还,但无须就其接受的表演及增值服务进行折价补偿.在当事人主张信赖利益赔偿时,应当以监护人、直播平台、主播等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为基础,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未成年人自身的行为过错不宜纳入损害赔偿的衡量范畴.

网络直播、打赏、未成年人、直播平台、主播

D923.6;G650;G80-05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2022MFXH007

202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74-190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