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迷思与出路

引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责任的情形有二,即生成阶段和移除阶段的侵权责任.在生成阶段,又可细分为两种侵权,即用户合法行为促发和用户诱导行为促发侵权内容的生成.在生成阶段由用户合法行为促发侵权内容生成的场合,服务提供者的加害行为是其提供生成内容的"作为"行为,而非未尽到算法伦理等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鉴于在价值选择上宜对服务提供者课以一定条件下的侵权责任,此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成立需通过降低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的认定标准,或证成"合理可预见说"中的"无法合理预见但成立因果关系"来实现.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体尚不具备自由意志,其无法成为否定服务提供者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在用户(第三人)诱导侵权时,因果关系可因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避免被诱导的义务而成立.

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ChatGPT、因果关系、侵权责任

D923.6;C936;TP393.08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AR技术成果版权法保护研究项目20NDQN271YB

202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29-143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