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迷思与出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责任的情形有二,即生成阶段和移除阶段的侵权责任.在生成阶段,又可细分为两种侵权,即用户合法行为促发和用户诱导行为促发侵权内容的生成.在生成阶段由用户合法行为促发侵权内容生成的场合,服务提供者的加害行为是其提供生成内容的"作为"行为,而非未尽到算法伦理等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鉴于在价值选择上宜对服务提供者课以一定条件下的侵权责任,此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成立需通过降低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的认定标准,或证成"合理可预见说"中的"无法合理预见但成立因果关系"来实现.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体尚不具备自由意志,其无法成为否定服务提供者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在用户(第三人)诱导侵权时,因果关系可因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避免被诱导的义务而成立.
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ChatGPT、因果关系、侵权责任
D923.6;C936;TP393.08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AR技术成果版权法保护研究项目20NDQN271YB
202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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