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刑法立法:场域与演绎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扩展,已经开始将当代刑法规范供给危机推向前端,主要表现为立法原意的缺失、扩张解释的瓶颈、网络犯罪的嵌接、专属立法的空白等,并引发拖困司法的效能、加剧立法的分裂、迟滞理论的进化等负作用.人工智能立法势不可当,在功利主义的导引下,刑法面向人工智能的前瞻立法可以发挥积极规制作用.应坚持科学立法,重视立法技术与规范表述的充分达致.应围绕基本范畴统筹立法,优先解决智能犯罪现象的规范界定,着重解决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表述、刑事责任的实现难题、刑事制裁范畴的调适等.人工智能刑法立法应以适时创新为基本遵循,以智能主体地位的立法确认为首要任务,策动犯罪构成体系及其要素的同步立法调适,有效统筹消解智能时代法定犯罪罪名体系、刑事制裁体系的创制等疑难问题.
人工智能立法、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立法必要性、立法理念、立法建言
D924.11;TP391.9;TP18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202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9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