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超大型平台"到"守门人平台":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制度逻辑与监管特征
为了巩固和扩张自身的竞争优势,超大型平台利用其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能力从事"自我优待""围墙花园"等经营活动,这已经超出了传统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为此,国内外立法者选择了不同的监管方案,如欧盟立法者为了填补欧盟竞争法在该领域的规则失灵,在近期颁布的《数字市场法》中以"守门人"义务体系作为事前事后混合的新型市场监管工具."守门人"、核心平台服务等概念是对数字时代"平台权力"等学理概念的总结,旨在揭示超大型平台对其他市场主体与用户接触渠道的控制能力与控制方式.欧盟"守门人"义务体系具有典型的结构主义特征,"守门人"平台因其市场地位和控制能力而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我国反垄断法体系仍然是以行为主义为导向,故而在比照欧盟"守门人"模式时,理应将《数字市场法》中涉及传统反垄断法和平台治理的内容予以拆分,关注欧盟数字市场统一监管理念,明确我国平台监管体系转型的方向应当是保障数字市场的开放共享.
数字市场法、核心平台服务、"守门人"、竞争监管
D922.294;TP181;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75
202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9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