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数据流通需求研究
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可能对数据要素在法律、技术与市场层面造成流通障碍,有必要重新审视个人信息主体与企业等数据持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以"同意"为核心构建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丰富私法外的数据保护机制."作品"作为特殊的信息客体,在著作权法体系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信息公共传播与商业使用规则,总体达到了平衡著作人格权的保护与作品市场化流通的效果.个人信息的保护源自数字经济下从与隐私有关的被动防御权到对个人信息主动控制的发展,针对私密程度不一的个人信息有必要类型化处理,并对自然人基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施以合理限制,以平衡不同主体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的不同诉求,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中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个人信息、权利限制、修改权、删除权、共有
D913;F713;R44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ZGFYZDKT202211-01
202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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