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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框架下的数字贸易核心规则与我国的加入谈判

引用
作为新兴全球经贸议题,数字贸易国际法治建设受到国内外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多边贸易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由于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核心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谈判进展较为缓慢.《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为数字贸易在多边机制下的治理提供了一些思路.DEPA借鉴了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则框架,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等,并在议题的广度和规则的深度上实现了承继与发展.在数字贸易核心规则上,DEPA明确规定了数字产品的免关税与非歧视待遇、数据自由流动与去本地化等议题.此外,DEPA还就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及数字包容等新议题进行了规则探索.在争端解决方面,DEPA提供了较为完整详尽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规则,并强调磋商程序在争端预防与解决中的作用,但排除了相关机制对数字产品、数据跨境合作等相关争端的适用.我国应以加入DEPA谈判为契机,在数字贸易核心议题上通过国内立法加以对接,推进数字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与运用,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与国家核心利益的平衡.

DEPA数字贸易、数字产品、数据跨境流动、争端解决

F744;D996.1;F114.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44

202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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