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23.04.008
数据安全新型法益的建构——基于数据与信息的交互关系
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一性,以数据(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一次侵犯行为可能侵害多重法益,成立想象竞合而非牵连关系.我国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体系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有不逮,有必要弱化数据与"介质层"底层设施之间的关联性,直接以"代码层"为中心建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并以数据权利人所设置的"代码壁垒"为限,作为评判其对数据的处分权限是否遭受侵害的标准.
数据、信息、数据安全法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二元治理
44
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7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