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22.02.006
《个人信息保护法》视野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相互关系 ——以私密信息的法律适用为中心
个人信息权益究竟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抑或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在理论上尚存争议.我国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模式上经历了从一体化保护到逐渐分离,再到《民法典》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的制度变迁.这种严格的区分保护在实践中面临个人信息的私密性检验难题、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关系难题、非私密信息保护力度的降低问题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应当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调整领域分别界定为社会交往关系和个人信息处理关系,突出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私密信息处理中的优先适用地位,并将作为隐私权保护客体的私密信息限缩为自然人在个人或家庭事务场景中处理的私密信息,以实现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融合贯通.
隐私权、个人信息、私密信息、区分保护、一体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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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中国人权研究会研究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与人权保护项目CSHRS2020-20YB
202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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