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21.03.007
论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空间
广播组织权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既包括保护广播组织瞬时利益的转播权,也包括保护广播组织延时利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重播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并不统一,转播权的客体是广播信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信号上的特定节目内容.该特定节目内容主要包括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著作权法》早已规定了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增设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重复保护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之嫌.因此,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价值体现在《著作权法》不提供保护的对象上,如广播组织仅享有非专有使用权的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以及广播组织播放的特定的公有领域的内容.
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客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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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YJA8200040
2021-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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