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9563/j.cnki.sdzs.2021.01.006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危及公共安全"应该限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车内或车外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可能的危险.乘客妨害安全驾驶主要表现为对驾驶人员使用狭义的暴力以及抢夺或控制驾驶操作装置,达到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程度.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车辆行驶途中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竞合可能.认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时空条件、手段方式等所导致的危险程度的差异确定不同罪名,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司法裁判机能,为社会治理贡献刑法智慧.

《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公共安全、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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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21-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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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1-4403

32-103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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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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