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20.04.003
论民法典上"自然人"的概念
民法典上的自然人虽然称为"自然人",但它仅仅是以"自然人"的名义从个体人的存在中抽象出来的、与团体或者组织体相对立的主体,已经不是现实世界中活生生的个人.民法典里的自然人具有"被规定了"的主体性要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人格尊严.按照这些因素,在我国民法典中寻找其体系结构,发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没有按照统一的逻辑展开,合伙企业显然就不符合"权利能力"与债务责任的一贯逻辑;人格权与人格尊严的关系,在法人与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中,也没有用统一的逻辑规范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很好地融合;另外,行为能力应当按照无因管理、代理等制度中按照规范的意旨进行解释,方可正确适用.
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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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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