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zs.2018.05.009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
人工智能具有学科、技术和实体三方面含义,对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讨论应限于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体具有非自然性、智慧性和实体性的特点.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强人工智能时代囿于技术难度和人类态度很难来临.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权利能力,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缺乏法理基础.现行民事制度对于调整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能够发挥主要作用,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将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和结构.人工智能是人类的工具,在法律上仅能界定其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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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自主选题资助项目“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2019-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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