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4.03.008
迈向"风险"范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教义学重构
刑法学界主流立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阐释与建构,因单纯倚重"权利"范式而存在理论缺陷、方法缺陷和现实缺陷,无力应对数据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全新挑战."风险"范式是近年来涌现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能够合理分配信息处理活动的风险,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分配给制造风险的信息处理者.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学理阐释,应统合两种范式的合理内核,重塑保护法益、犯罪属性以及不法阻却事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数据信息社会中个体的匿名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被矮化为"取得同意";个人的知情同意与信息处理者基于风险的风险控制义务共同构成了不法阻却事由.
个人信息、大数据、保护法益、法定犯、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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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3JJD820002
2024-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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