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4.03.006
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个别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的撤销
在破产临界期内,债务人依据具有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实施个别清偿极有可能加速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到来,难以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实现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破产法目的.对于这种实践中常见的偏颇行为撤销情形,《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却采取了破产撤销权"否定说"的制度安排,该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信赖利益,却无意中为特定债权人恶意利用诉讼、仲裁等方式"哄抢"债务人财产提供了制度温床.在破产撤销权行使受阻的情况下,有必要在程序法上为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寻找救济渠道.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对于普通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采"肯定说",为破产领域提供了类推适用的解释论空间.基于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原理上的相似性,应允许管理人以诉讼担当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对抗已为生效裁判既判力遮断的偏颇性清偿,并通过降低申请人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适当转换,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以及拓宽管理人调查取证权等手段,破解"恶意串通"要件事实证据偏在的困境.
执行名义、个别清偿、偏颇清偿、破产撤销权、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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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82
2024-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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