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4.03.005
中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形成了以"关联企业"为唯一主体的特色构造,造成因关联企业概念不明的制度适用难题、关联企业的社会污名以及无法满足其他类型企业破产需求的问题.在个人破产试行及《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契机下,实质合并破产的重构应当以"公平正义"为逻辑起点,在厘清"法人人格否认"和实质合并破产的界限之基础上,从"资产分割理论"的新视角分析,自始不存在资产分割或资产分割失效将导致拟合并实体丧失资产分割功能的庇护,即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以此为其他类型主体平等适用该制度提供可能性和理论基础.在适用主体上,应当选择"法律实体"的表述,贯彻谨慎适用的原则,以丧失财产独立性为基础标准,以债权人整体受益,兼顾信赖利益为合理性标准.
实质合并破产、资产分割、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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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D923.3(中国法律)
长江教育创新带专项计划
2024-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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