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3.02.008
审计权独立性的宪法规范分析
作为大部分公共财产的使用者,行政机关理应成为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正是在此意义上,审计权的独立性意味着审计权与行政机关的分离.根据审计主体与审计监督对象的联结关系与分离程度这一标准,行政型审计作为内部审计虽有一定的实效,但独立性最弱.功能主义所谓"功能适配"强调的是审计权配置的正确性和效益性而非合法性和独立性,这种没有独立性的审计,正确性和效益性难以得到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审计体制存在着逻辑悖论,即宪法规范既确认了审计权的独立性,同时却又预设了审计权的附属性.将审计机构并入监察机关,审计体制实现从行政型到独立型的宪制变革,不但会提升审计权的独立性,也会使审计更具权威性和实效性.
审计权、独立性、宪法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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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1(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2SFB2003
202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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