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0.01.002
房屋租赁押金若干问题研究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房屋租赁押金的性质是债权质权而非让与担保,其出质权利是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押金返还请求权,受担保债权是租金债权与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押金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采"租赁物返还时说",出租人返还押金时原则上无须返还押金利息,但超出返还期限应支付逾期利息.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转让人未将押金转付于受让人的,押金担保关系仍随租赁合同一并移转于受让人,由受让人负押金返还义务.
房屋租赁、押金、债权质权、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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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2020-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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