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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可行性分析

引用
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罪完全丧失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功能.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相当程度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身“救赎”以及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能够消除本罪适用中的观念障碍.承认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对寻衅滋事罪第4类行为中前后“公共场所”做不同的理解,可以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

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罪、观念障碍、技术障碍、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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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16-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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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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