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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构造

引用
修正的旧过失论从客观上限制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要求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实质的危险性的行为。在这种实质的危险性被现实化而发生了结果的场合,就满足了过失犯的客观成立要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过失犯的责任要件,以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为必要。具体而言,要成立过失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这就要求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其次,还必须对于犯罪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自然,虽要求对具体的被害客体存在预见可能性,但这种预见可能性是以某种程度的概括的、抽象的形式来判断。

过失犯、修正的旧过失论、实行行为、结果避免可能性、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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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1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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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95-7076

32-18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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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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