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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债权人违约初探--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引用
传统理论认为,受领给付是债权人的权利,即使发生债权人受领迟延,负迟延责任,也只是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结果,并非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1号中,债权人先后与两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在只能受领其中之一提供的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已经造成对另一份居间合同的违反。《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债权人拒绝受领、迟延受领和不能受领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存,以终止双方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拒绝受领、迟延受领和不能受领债务人“服务”的情况下,因“服务”与标的“物”不具备类推适用的本质“类似性”,第101条并无适用余地。通过债权人违约责任,能够解决以“服务”为对象的交易中债权人的不履行问题。

服务、拒绝受领、受领迟延、债权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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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私法与伦理交融与距离--以私人自治为中心”项目编号13YJA82002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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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95-7076

32-18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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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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