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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判决书中的说理:实践与学说

引用
德国民事一审判决书在形式上由判决的冒头部分、判决主文、本案事实、裁判理由和法官的签名组成,控诉审和上告审判决书通常也遵循这种结构。法律并未一般性地规定裁定的形式和内容,此时可以参考一审判决的规则,但是裁定中只有统一的理由部分。基于德国《基本法》中的不同规范,裁判应当说理。具体而言,本案事实的记载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提供完全证明力,其详细程度因法院而异。裁判理由应当概括裁判中对事实和法律观点的考量,遵循相对固定的格式以及所谓判决体例。就法官造法而言,应当警惕裁判要旨作用的局限性,先例原则上也不具有拘束力。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协调机制很少被适用。在说理中,法院必须遵循法律解释方法和逻辑涵摄规则,这种三段论模式主要是形式上的要求,法官在实质上应当详细分析所有与公正裁判有关的观点。

裁判说理、本案事实、裁判要旨、先例效力、法学方法论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商事审判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1BFX122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2015-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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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95-7076

32-1846/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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