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物权(Ius ad rem)概念之澄清
向物权是私法史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初产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后经奥尔良派法学家的努力而被用于封建法,用来解释被授予封地之人在取得其实际占有前的权利状态。16世纪以后,向物权首先在阿佩尔手中转型成为对人权的一般表达,这种观念在越过格老秀斯后一直流行到18世纪,而且对物权/向物权的二分表达还一度成为法学家重构市民法体系的工具;另一些法学家则回归传统,将向物权界定为对物权与对人权的中间状态,这种意义上的向物权为《普鲁士普通邦法》所采。随着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最终确立,向物权概念消失了,但对“债权物权化”的反思,提醒我们需重新考虑捡起这一概念的必要性。
向物权、对物权、对人权
D913(法学各部门)
华侨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民法体系的历史生成与演变研究--以‘取得方式’为中心的考察”项目编号14SKBS315的阶段性成果。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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