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738.2006.03.018
论惩罚性赔偿应纳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侵犯人身权利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单一的补偿性赔偿方式,不足以惩罚、预防、遏制该类不法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也存在补偿不足的问题.惩罚性赔偿能弥补补偿性赔偿之缺陷,为此,建议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并提出适用条件及赔偿标准,以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人身损害赔偿、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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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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