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2012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br> 第一章总则<br>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br>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br>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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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2
2013-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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