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88/j.issn.1674-0823.2013.02.17
侵权人不明的高楼落物侵权的法律规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侵权人不明的高楼落物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定,具有保障受害人得到补偿、统一司法实践、降低致害概率的积极意义.但是,该规定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预防功能不充分、适用前提不明确等,没有很好地解决高楼落物侵权所面临的困境.采取社会救济、高楼落物赔偿基金、保险赔偿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救济方式,行政法、刑法与《侵权责任法》相配合的惩罚制度,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充分的补偿,而且可以有效预防此类侵权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高楼落物、侵权人、补偿功能、预防功能、救济方式、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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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辽宁省教育厅基金资助项目W2010141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8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