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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正当防卫的误区

引用
@@ 正当防卫属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一,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国家和人民有益,因而国家法律对它一直持鼓励态度.旧刑法如此,新刑法更是如此.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分子人身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无限防卫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宣传文章一方面对无限防卫原则无限加以放大,另一方面却对非正当防卫的各种情形只字不提,让人误以为如今的防卫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了,这其实是误解.防卫行为历来就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别,不然刑法何以要在防卫前面加上”‘正当”两字呢?下面介绍的就是”不法防卫”的几种情况:

正当防卫、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新刑法第、无限防卫、防卫行为、刑事责任、人身伤亡、人身安全、国家法律、防卫过当、暴力犯罪、宣传、行凶、态度、杀人、人民、抢劫、强奸、分子、绑架

DF6;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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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课教学

1002-58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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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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