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78X.2003.01.027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通知义务比较研究
目前我国相关保险立法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借鉴德国的损害事实及重大过失双要件说和美国的损害事实要件说.对我国保险法修改时应设计与损害事实和过错相适应的不同法律效果规范模式.有一定的意义.
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人、法律效果模式、比较研究
29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0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5-129
10.3969/j.issn.1001-778X.2003.01.027
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人、法律效果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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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经济法、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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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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