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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政治之域亦有私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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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 言 迄今为止,人们对二程新儒家伦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个体的自我修养:为何我应当做有德之人?我能够成为有德之人吗?我如何能够以及应当如何做有德之人?这样的讨论引出了一种习见的观点,这一观点常常也意味着一种批判:儒家长于私人伦理,而在社会伦理方面则相对薄弱.显然,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取决于私人伦理与社会伦理之间的区分是否恰当.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当然是合理的.私人伦理以个体为道德主体;它关心作为个体的人应当是什么或应当做什么.社会伦理则以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以政府为道德主体;它关心社会应当如何建构、如何运行.私人伦理不同于社会伦理.不过,这不等于说它们可以截然二分:社会的建构方式与运行方式当然影响到哪一种人将生活在和可以生活在社会之中.

政治、私人伦理、道德主体、个体、自我修养、运行方式、如何建构、建构方式、新儒家、伦理学、政府、批判、家长、程度

B82;C91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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