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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者之刑名:清代省例立法基础的再思考——基于儒家元典对《福建省例》的文本解读

引用
中国古代地方性法规源远流长,清代省例是其集大成阶段.关于清代省例的立法基础,首先是“因地立法、制与事宜”的基本原则.亦有研究指出,清代省例并非各地社风民俗的集中反映,更多体现了官员个人及其群体的利益和经验.基于儒家元典角度,通过对《福建省例》的文本细读,发现督抚、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对闽省民风习俗很是重视,相关告示禁约基于儒家伦理往往具有浓郁的教化色彩,在申饬教化的同时甚或存有某种同情之理解(其情可恶,其愚可矜).本地风俗人情和官僚集团的利益经验,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共同构成以省例为代表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基础.研究方法上,当在尽可能广泛搜求史料基础上,多依据元典进行文本细读,以求更多与历史当事人的精神世界同频共振.

清代、省例、福建、立法基础、儒家元典

K249.3;D927

2020-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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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

0583-0214

41-1016/K

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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