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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500.2016.03.023

论“具体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存废——兼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修正

引用
“具体数额”在刑法设立之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因其形式上的公平模样,尤其是在经济性犯罪中备受宠爱.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数额”却在当今司法格局中遭受非难:刑罚量的有限与数额无限之间的不对等、低量刑幅度的较少适用而沦为“僵尸条款”;数额以外的定罪量刑情节无法“大展拳脚”;价值的变动与数字的僵硬在实际危害程度的表达上失衡.构建“数额加情节”的复合判断标准是数额犯立法实践的已然选择与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

具体数额、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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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6-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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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2-1500

14-12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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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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