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6.03.016
知识产权证券化SPV设置的法律障碍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的效力,国际现行的三种SPV组织形式信托、合伙、公司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分别存在主体资格不符、自身道德风险无法隔离、双重征税的困境,现行法律对SPV组织形式的限制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无法前行的重要障碍.
知识产权证券化、SPV、真实销售
29
DF523(民法)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3SJB820001
2016-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