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4.02.008
我国特定行业规制的法本位观探析--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
《反垄断法》第七条,对我国特定行业的法律规制,表面上是《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立法目的的体现,其背后蕴含的是“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立法本位观交锋后的磨合,谋求“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历史统一,彰显了社会本位观中传统的“中庸”思想,寓意深刻。
国家本位、社会本位、自然垄断、适用除外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4-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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