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3.02.034
扒窃行为的解读与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扒窃、行为犯、结果犯、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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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5(刑法)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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