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1500.2010.04.01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和适用

引用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威胁"和"引诱"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本罪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多数是律师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因而必然存在未遂形态.要关注本罪的刑罚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亦不可忽视.

辩护、代理、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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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1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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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2-1500

14-12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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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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