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0.01.009
"证据调查"之误读与重释
我国大陆地区民诉法中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指法官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行为.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调查"则指法官对于证据方法的主观认知行为,法官有进行"证据调查"的职权,但不能因此推断法官在收集证据上起积极或主导作用.将我们通常所指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类比甚至等同于"证据调查",实乃误读.
调查证据、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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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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