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1500.2009.03.020

作品唯一载体灭失责任探讨

引用
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承载他人创作成果的唯一载体灭失,如果他人的创作成果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则行为人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对该物质载体的财产所有权,还侵害了他人对该载体上所承载的作品所应享有的著作权,应按导致作品唯一载体灭失的各方的过错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责任.

作品、唯一载体、举证责任、过错责任

22

DF523.1(民法)

2009-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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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2-1500

14-12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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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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