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06.02.02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究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此罪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有颇多争议.这一罪名的设置本身没有问题,而是适用这一罪名惩罚相应犯罪的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此罪名应当保留,但应从立法上提高其法定刑并分开量刑档次,同时应对其立案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目的、法定刑、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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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6(刑法)
2006-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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