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06.02.013
贪贿案件"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情节的法理分析及认定
司法实践中,办理贪贿案件一度错误地运用"扣除法"进行数额认定,原因是对"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情节的刑法意义存在模糊认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贪贿犯罪立法主旨的探讨,该情节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的内容,仅可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我国应建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在被告方辩解并提供证据证明有"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情节时,法院应尝试运用优势证明标准,围绕证据"三性"综合全案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贪贿案件、赃款、公务支出、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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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6(刑法)
2006-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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